本帖最后由 义乌检察院 于 2015-4-21 19:55 编辑
侵犯知识产权案例三 一、案件事实 2010年9月,在义乌经营淘宝网店的张某向在义乌经营博跃电脑制版图文设计的吴某订做“南极人”保暖内衣包装盒、吊牌的菲林片,又通过吴某介绍,向褚某某订购假冒“南极人”保暖内衣用的吊牌四万余套。张某又将菲林片交给方明靠印刷了8000只标注“南极人”商标保暖内衣的外包装盒。同年9月至11月间,张某为了加工假冒“南极人”保暖内衣,向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经商的任某某订购“南极人”领口商标,任某某又委托义乌某公司业务员周某某加工了四万余只假冒“南极人”领口商标。张某将从褚某某、任某某等人处进来的吊牌、领口商标、包装盒等标识,在东阳非法加工、生产成假冒“南极人”商标的保暖内衣。 同年10月开始,张某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一租房内经营淘宝网店,通过两家网店,将自己在东阳非法加工、生产的假冒“南极人”保暖内衣,销售给订购客户。另外,张某还将非法加工生产的假冒“南极人”保暖内衣销售给在义乌、东阳经营淘宝网店的张某勇、叶某、张某杰等人。非法经营额共计222万余元。 2010年开始,张某勇在义乌市江东街道某小区租房内,通过其注册的“俊男靓女*****”、“***南极人专卖”等淘宝网店,向全国几十个省、市的客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101万余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叶某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一租房通过淘宝网店,将假冒“南极人”保暖内衣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86848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张某杰在东阳通过“成功是属于有信心的人”淘宝网店,将假冒“南极人”保暖内衣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34.4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1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3月30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张某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叶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吴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褚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任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周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检察官点评 本案涉案人数多达八人,涉及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三项罪名,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20余万元,性质较为严重。我们通过对涉案人员调查发现,张某、张某勇、张某杰、叶某系亲戚关系,张某勇、张某杰、叶某见张某通过售假获利后,经不住诱惑,从张某处购进假冒商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最终全部被抓获。家属庭审时到场,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亲人,不禁痛哭流涕。我们也深感痛心,毕竟八个身后还有八个家庭!但法不容情,无论是谁,一旦触犯刑法,就应该受到惩处。近年来,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较好,电商网站已成为市场中日益活跃的销售媒介,广大网商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不要盲目跟随,要学会甄别是非,不能利用网店去从事违法甚至犯罪的活动,否则将后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