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义乌检察院 于 2016-2-1 21:28 编辑
一、案件事实 女强人汪某在义乌市场拥有一个店面经营小家电,平日里自己负责接单,儿子进货和送货,儿媳妇照看摊位,一家人井然有序,生意也越来越红火。然而,2013年年底汪某被老外骗走了一批货,因为不知道老外的身份信息,一直无法追回损失。汪某心中愤愤不平,想着:只要不使用真实姓名,即使骗货也很难被抓到,为何自己不通过骗别人的货挽回之前被骗的损失。 2014年3月初的一天,汪某经事先预谋,使用“陈小娟”的假名及捡来的电话号码联系同样经营小家电的被害人林某,订购货值为人民币3.6万元的喷雾小电扇。同年3月25日,汪某使用上述假名,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并转移至自己的仓库,后失去联系并将货物卖给他人。在一次骗货成功后,汪某又使用同样的方式,骗取在市场经商的龚某货值人民币1.5万元的铁艺小风扇。 二、诉讼过程 公安机关以汪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0月13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检察官点评 目前,犯罪分子在市场上使用假身份骗取市场经营户货物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有的故意使用假名或绰号,有的在经营户要求提供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故意提供伪造的身份信息,当市场经营户意识到被骗后,根本无法找到该人。故市场经营户在日常生意往来中,要留心眼,“先小人后君子”,一定要掌握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甚至记录下对方的影像。如果被骗了,也要相信司法机关,不能像本案当事人汪某一样,因为自己被骗就去行骗,这既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也毁掉了自己原本幸福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