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2年5月份的一天,外商“艾拉”向杨某订购了一批标有“always”商标的卫生巾,并提供样品。杨某接到该订单后,明知“always”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仍联系廖某组织生产,先后生产标有“always”商标的卫生巾包装袋81900只及卫生巾若干。后因产品质量未达外商要求而未销售。2014年6月,上述产品及包装在义乌市某小区仓库被查获,杨某于同年7月投案自首。 二、诉讼过程 2014年10月15日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品标识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27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1日, 杨某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品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检察官点评 8万余只包装袋价值不过几千元,为何杨某会被判二年有期徒刑并罚八万元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在2万件以上的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若涉及的注册商标10万件以上,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某的涉案数量接近10万件,考虑其有自首情节,且商品未流入市场,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